近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农[2020]1204号),现就《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近年来,为大力推进我省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关于推进农作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关于大力发展以农作物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政策文件。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省财政厅会同原省环保厅、原省农委等部门先后制定了《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禁烧奖补办法》《安徽省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资金,主要支持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产业化利用、秸秆归集收储体系建设、秸秆产业示范园区奖补以及其他与秸秆禁烧相关方面的支出,有力推动了我省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2019年新一轮机构改革后,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秸秆禁烧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职能调整,提出将我省秸秆综合利用由“以禁促用”向“以用促禁”转变,并建议修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资金管理办法。据此,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起草了《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农垦局等省有关单位及16个市财政部门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16条,吸收采纳10条。在此基础上,形成《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审核,并补充征求了省审计厅意见,省审计厅所提意见已采纳。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和省政府办公厅政策法规室分别进行了合法合规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省财政厅对《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内容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通过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建议。
二、总体框架及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总则、资金支出范围、资金分配和下达、资金使用和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附则六个部分27条。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阐述《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资金安排和管理原则、省市县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管理职责。
第二部分:资金支出范围。明确秸秆奖补资金的奖补对象、支持范围、使用方式等事项。
第三部分:资金分配和下达。明确秸秆奖补资金的分配因素、资金拨付、支付管理等事项。
第四部分:资金使用和管理。主要强调秸秆奖补资金的安排使用、公开公示、预算执行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等。
第五部分: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明确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在秸秆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方面应遵循的要求以及违纪违法行为处理等事项。
第六部分:附则。确定《管理办法》的解释主体和执行日期,要求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及省级实施方案,《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禁烧奖补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584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430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建〔2017〕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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