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嘉定区鼓励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的有关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该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上海嘉定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的氢燃料汽车相关企业或机构。
该细则的扶持内容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关于产业配套的扶持;一类是关于产业集聚的扶持。
以下为原文
关于印发《嘉定区鼓励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的有关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经〔2020〕21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相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推动我区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区经委会同相关委办局制定了《<嘉定区鼓励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的有关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2020年8月28日
附件:
《嘉定区鼓励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的有关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为落实《嘉定区鼓励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的有关意见(试行)》(嘉经〔2019〕13号),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意见中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嘉定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的氢燃料汽车相关企业或机构。
申请本细则奖励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必须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政策申报期内未因发生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未因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未产生不良信用、加入失信企业名单。
二、关于产业集聚的扶持
(一)项目引进
1.鼓励优质企业落户嘉定
政策说明:
对新引进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及存量企业增资扩大再生产达到标准的企业,由区产业促进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产促中心”)会同项目落地街镇,在洽谈过程中一事一议予以签约落实。(责任单位:区产促中心、有关街镇)
2.鼓励引进企业总部
政策说明:
外资总部由区经委认定,民营总部由区商务委认定。对被认定为市级总部型机构和功能性总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被认定为区级总部型机构和功能性总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委、区商务委)
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总部认定批复复印件。
3.对企业生产用地、用房提供支持
政策说明:
由区产业促中心牵头认定新引进的重点企业,会同项目落地街镇,在项目洽谈过程中一企一策予以签约落实。(责任单位:区产促中心、有关街镇)
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土地出让合同或房屋购买、租赁合同及付款凭证等复印件。
(二)企业培育
4.支持企业培育壮大
政策说明:
(1)重点领军企业(指规上企业)扩大再生产(增加新设备投资)达产后,以达产上一年对区贡献为基数,增量部分三年内分别给予100%、90%、80%奖励。(责任单位:区经委)
(2)成长型企业(指规下企业)扩大再生产(增加新设备投资)达产后,以投产上一年对区贡献为基数,增量部分三年内分别给予80%、70%、60%奖励。(责任单位:区经委)
(3)对于首次认定为“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委)
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提供有资质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5.支持企业整合上下游产业
政策说明:
(1)由开展并购的企业申请,由区经委牵头召集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及产业基金予以一事一议研究后决定。(责任单位:区经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
(2)由区科委根据国家、市有关规定落实氢燃料电池公交车的示范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区科委)
申请材料:
(1)开展并购国内外氢燃料电池领域上下游产业链的相关企业或研发机构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并购成功证明材料;
(3)并购国内外氢燃料电池领域上下游产业链的证明材料。
(三)推动企业持续发展
6.足额配套各级资助项目
政策说明:
对于获得国家和市级资金扶持,但不需要区级配套的,给予国家或市级扶持资金的10%-30%配套奖励,最高1000万元。
(1)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对产业发展项目给予10%配套奖励,对科技攻关项目给予30%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经委)
(2)重点技术改造专项,对重点项目给予30%配套奖励;对一般项目给予10%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经委)
(3)工业强基专项,对重点项目给予30%配套奖励,对一般项目给予10%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经委)
(4)对产业技术创新项目给予30%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委)
(5)首台套专项,对被评为国内首台装备项目的给予10%配套奖励;对被评为国际首台装备项目的给予30%配套奖励;对示范应用项目给予20%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经委)
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上年度被国家级和市级部门立项或认定的、立项或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强基、重点技术改造、产业技术创新首台套等项目认定文件复印件。
7.鼓励企事业单位优先采购本区制造产品
政策说明:
本区企事业单位采购经区经委认定的氢燃料电池汽车企业的产品或相关服务,按照采购合同金额1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委)
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销售合同及***复印件。
8.鼓励企业加大投资
政策说明:
按照《关于工业企业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差别化土地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嘉经[2020]9号)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区经委)
(四)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9.支持企业加大研发
政策说明:
由区经委会同区科委、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及专家共同认定。(责任单位:区经委、区科委、区市场监管局)
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3)重大突破或填补国内空白相关佐证材料;
(4)销售合同及***复印件。
10.支持企业建设功能平台
政策说明:
(1)功能平台认定。平台需为氢燃料电池汽车发展提供技术支持。首次经认定为国家级平台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实际投资额3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首次经认定为市级平台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实际投资额1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实际投资额指用于项目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器具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以及与该项目有关的软件、专利、试验、检测等支出,由区经委会同区科委等相关部门及专家共同认定。(责任单位:区经委、区科委)
(2)功能平台升级。对上述已认定的平台,运营三年以上且运营情况良好,进行升级发展的,经区经委、区科委评估,一次性给予上年度新增投资额1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委、区科委)
(3)功能平台开放。对上述已认定的平台,为本区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一次性给予上年度服务金额30%的资金扶持,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委、区科委)
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上年度国家级或市级功能平台的认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4)技术服务合同及***复印件。
11.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
政策说明:
按照《嘉定区产学研合作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嘉科〔2019〕19号)执行。(责任单位:区科委)
12.支持企业制订相关标准。
政策说明:
(1)由区市场监管局对主导制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的企业和机构进行认定,每个项目只对本区参与企业和机构中排名最高的一家单位进行资助。(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2)国际、国家、行业、团体的标准认定参照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实施。(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3)团体标准项目只能由被政府部门采信的社会团体进行申报。(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单位信用报告;
(4)单位概况及申报项目综述;
(5)正式标准文本,标准立项材料,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实施后的社会经济效益说明;项目经费决算明细清单;国际标准另需提供中文译文;团体标准另需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采信证明;国际标准需提供主导制定标准的证实材料。
13.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
政策说明:
依企业申请,由区市场监管局对涉及授权一年内的国内外发明专利以及专利维权(含商标维权)事项的企业进行审核汇总。(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申请材料:
国内外发明专利
(1)参考《嘉定区专利费专项资助申报服务指南》中的申请材料;
专利维权(含商标维权)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相关诉讼费用(含司法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以及保险费等)的财务凭证;
(3)维权胜诉的相关证明;
(五)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14.引导设立氢燃料电池汽车专项基金
政策说明:
(1)设立基金或参与投资的企业可向区经委提出申请,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评估。(责任单位:区经委)
(2)注册在本区,已对本区氢燃料电池相关产业链企业进行投资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由区经委会同区商务委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投资额1亿元以上且在注册后3年内完成认缴的,给予300万元扶持,投资额1亿元以下的且在注册后3年内完成认缴的,给予100万元扶持;引进企业地方贡献参照嘉定区新引进项目准入标准。(责任单位:区经委、区商务委)
申请材料:
(1)在法律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第三方以及项目所在企业出具的资金认缴证明复印件。
(3)相关单位出具的项目评估报告复印件。
15.支持健全金融服务体系
政策说明:
(1)由区经委牵头召集区商务委等相关部门对担保补贴和采购补贴进行专题研究决定。(责任单位:区经委、区商务委)
(2)中国境内上市企业给予5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担保补贴申请材料:
(1)融资担保公司和被担保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银行贷款合同、银行借款借据、企业借款到账证明复印件;
(3)融资担保合同和担保费***复印件;
(4)融资担保公司对账单和企业付款证明复印件。
上市企业申请材料:
(1)股改上市包括在境内上市的氢燃料电池相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氢燃料电池相关企业上市成功的有关复印件。
三、关于产业配套的扶持
16.支持加氢站建设
政策说明:
对于加氢压力35MPa/70MPa、加氢能力≥500kg/d@12小时、固定高压储氢罐总储氢量≥200kg、加氢***数量≥2把,并同时具备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氢气)的加氢站给予补贴,其中加氢压力≥70MPa(含兼容35MPa)的每站补贴500万元,加氢压力≥35MPa的每站补贴200万元(待市住建委制定补贴标准后,我区补贴标准相应上浮10%-20%)。加氢站相关数据应依法接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检测研究中心,否则不予补贴。(责任单位:区建管委、汽车城集团)
申请材料:
(1)在法律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在法律有效期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加氢站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
17.支持紧缺人才和专业人才集聚
政策说明:
(1)对氢燃料电池汽车企业引进的紧缺人才和专业人才,可优先申报嘉定区高层次创新创业和急需紧缺人才,通过评定的紧缺人才和专业人才可申领嘉定区精英人才服务卡银卡。按其个人对区贡献给予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的奖励。(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经委)
(2)由人才所在企业提出股权激励配套申请,经区经委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认定,本区相关基金进行配套。(责任单位:区经委)
申请材料:
(1)认定文件复印件
(2)个人对区贡献相关证明材料
18.支持企业举办重大活动和拓展市场
政策说明:
(1)在本区举办具有全球性或范围覆盖长三角区域的商务活动,活动中市领导受邀出席,规模达500人以上,会期2天以上。
(2)活动中涉及企业培训、参观,产品发布、展销等环节不纳入活动时间计算内。
(3)根据企业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市级以上的重大商务活动时间区分,活动为期1-2天,经认定按每次活动费用的30%给予扶持;活动为期3-5天,经认定按每次活动费用的40%给予扶持;活动为期6天(含)以上,经认定按每次活动费用的50%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区经委)
申请材料:
(1)展会相关情况介绍及相关备案文件、批复文件复印件;
(2)展会相关合同复印件、相关***复印件(须证明所发生费用与该活动有关)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3)境外展会需要企业参会人员护照或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4)具有影响力的媒体公开报道或活动视频;
(5)展会期间工作图片(需含公司名称或标志);
(6)说明事项:境内展览会,是指经过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国内举办的市级以上重大博览会、交易会。境外展览会,是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展览会。
19.支持企业建立产业联盟和行业组织
政策说明:
(1)由区经委会同区科委及相关部门对经社团登记并运行满一年的联盟与行业组织进行认定,最高给予30万元一次性开办补贴奖励。(责任单位:区经委、区科委)
(2)由区经委会同区科委等相关部门对获得市级认定的创新联盟或创新服务行业组织进行认定,最高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贴奖励。(责任单位:区经委、区科委)
(3)由区经委会同区科委等相关部门对三年内经评估组织运营良好的联盟单位或行业组织进行认定,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奖励。(责任单位:区经委、区科委)
申请材料:
(1)联盟理事长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行业组织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社团登记和认定文件复印件。
(3)联盟或者行业组织的章程。
20.支持培育各类中介组织
政策说明:
由区产业促中心按照招商合作平台相关标准进行认定;中介机构招商奖励按照实际情况一事一议予以认定,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区产促中心)
申请材料:
(1)引进符合要求的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房屋购买或租赁合同,购买办公用房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3)行业内影响力证明文件;
(4)机构引进优质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
1.企业或机构在申报相关政策后,需通过“氢燃料汽车相关企业”的资格认定,方能进入评审环节。
2.区经委每年组织一次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对照本细则要求,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准备申报材料并签订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报送至所属街镇。各街镇初审后将企业材料及推荐函汇总报送至区经委,经委组织资格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送至各责任单位评审。有多个责任单位的,由排名第一的单位牵头评审。各责任单位负责受理、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形成评审意见。每年的申请材料可由责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各责任单位将评审意见报区经委汇总。区经委汇总后对拟扶持企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拨付扶持资金。
3.申请本细则奖励和扶持的项目已申请本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高于嘉定区原有政策的,且企业已享受政策的,超出部分按本细则要求重新申请。
4.申报企业如弄虚作假,违反相关承诺,一经发现,追回已发放的资金,相关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机构的资金申请。获得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自行承担。
5.本细则第1、3条政策中,新项目落地过程中一事一议确定的政策扶持资金,按区镇两级财政体制承担,按照签约内容执行。第4、17条政策中,个人或企业对区贡献的奖励资金,按区镇两级财政体制承担,由区财政统一拨付后通过财力结算方式清算。其余政策所需扶持资金及政策评审过程中涉及专家评审费等工作经费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区经委年度预算。
6.本细则扶持项目的起始时间按照《嘉定区鼓励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的有关意见(试行)》(嘉经[2019]13号)的实施时间为准。
附件1:嘉定区鼓励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申请表
附件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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