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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充电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发改规范〔202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提振消费信心强力释放消费需求的若干措施》(沪府办规[2020]4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了《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充电补助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5月6日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充电补助实施细则

为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提振消费信心强力释放消费需求的若干措施》(沪府办规[2020]4号),以及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本市汽车消费若干措施》(沪发改产[2020]16号),有序开展新能源汽车充电补助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个人消费者。具体包括:

(一)按照《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18]7号)有关要求购买新能源汽车,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额度,以此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以下个人消费者:

(1)本市户籍居民;

(2)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3)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最近24个月内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4)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上述个人消费者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信用状况良好;

(2)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自购买新能源汽车之日前1年不存在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二)使用本市中心城区非营业性客车额度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个人消费者。

二、补助范围

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前款所述个人消费者在本市注册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初次登记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不含二手车),并在本市完成车辆注册登记手续,车辆用途为非营运的,可以申请充电补助资金。

三、补助标准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消费者,本市给予每人5000元充电补助,补助资金可以支付消费者在本市使用具有独立报桩电表的个人自有充电桩充电时产生的电费,也可以支付消费者在本市公共或专用充电设施充电并使用上海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支付的电费和服务费,但不得用于除上述范围外的其他用途。

四、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实施细则总体协调;受理并审核消费者申请;从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补助资金;会同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本细则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实际拨付,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对补助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按照《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环节落实本部门审核、监督职责,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做好补助资金审核工作。

五、申请及审核流程

1.受理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完成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后,可以通过个人账号登录“随申办”APP,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充电补助资金线上申请,并提交以下信息:

(1)申请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2)申请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时,由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购车发票及相关信息;

(3)申请人本人持有的指定银行账号,以及在该银行开户时预留的个人手机号码;

(4)完成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车辆牌照号;

(5)审核过程中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登陆“随申办”使用的个人账号必须为本人持有,并经实名认证。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须与在汽车销售机构购置车辆时登记的信息,以及在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信息一致。凡是信息不完整、或未经实名认证的,相关申请不予受理。

2.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后,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以及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信息比对,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信息与车辆购置时登记信息、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信息一致,且属于本实施细则明确的补助范围的,给予审核通过。经比对有以下情形的,退回申请:

(1)申请人提交的个人信息与在车辆销售机构登记的个人信息以及在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信息不一致;

(2)未在本细则规定的时限内开具车辆购置发票及完成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3)车辆使用性质为经营性用途;

(4)本次申请以前,申请人已取得本实施细则明确的充电补助资金。

3.异议复核

对不符合申请要求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及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车辆购置发票及销售合同复印件。

市发展改革委收到复核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仍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不再受理申请人申请。

4.拨付

申请人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发展改革委将汇总拟补助消费者信息和金额报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审核同意后下达资金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定期向市财政局提交经审核确认符合拨付条件的消费者信息及补助金额,并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补助资金按月分期拨付至消费者个人指定专户,每人每月拨付150元,直至累计拨付达到5000元为止。补助资金不可提现或转账,只能用于支付在本市使用具有独立报桩电表的个人自有充电桩充电时产生的电费,或者支付在本市公共或专用充电设施充电并使用上海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支付的电费和服务费。

5.使用

消费者收到补助资金后,须将指定专户与市电力公司出具的电动汽车充电账户(可用于使用个人充电桩支付)和在上海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注册的支付账户(可用于公共充电桩支付)进行捆绑,专户余额可以抵扣消费者使用上述两个账户发生的费用。指定专户余额不足的,可以用个人自有资金支付。

消费者收到补助资金后,不得将登记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营业性用途。如经查实改变用途的,本市将停止向相关消费者继续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六、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拨付和使用补助资金。消费者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经查实发现存在以下行为的,市有关部门有权追缴补助资金,将相关个人和企业失信信息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触犯相关法律的,依法将有关材料提交司法部门,追究个人或相关企业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补助资金;

(2)将相关车辆用于非法营运;

(3)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七、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补助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31日。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进行解释。本细则有关内容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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