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份,南京发生的一起车祸致使一名摩托车驾驶者身亡。这起车祸的特殊之处在于,一方无证驾驶,摩托车未登记,未按规定车道行驶;一方车辆已达报废标准,停在路边未开启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这么多的违法违章行为集中出现一起车祸中,各方应该分别承担多少赔偿呢?
记者了解到,在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又牵扯出两个责任方并暴露出更多的违法违章行为……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该案最终尘埃落定。
摩托撞上路边报废车,无证驾驶者身亡
今年2月15日晚,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的电动摩托车,撞上黄某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的一辆三轮机动车。徐某伤得很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交警大队认定,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未登记的摩托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且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其行为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黄某驾驶逾期未检验且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故障时,未按规定开启灯光及未设置警告标志,也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交警大队判定,黄某、受害人徐某在该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对方为报废车辆,死者家属索赔68万余元
记者了解到,黄某当时停放在路边的那辆三轮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某公司,而公司又于2018年2月将这辆车转让给汤某,转让时该车辆未年检,也没有购买交强险及过户。2019年2月,汤某又将未年检的车辆转让给没有驾驶资格的黄某,黄某也没有为这辆三轮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
因为对方车辆已达报废标准,徐某家属将黄某、该公司,以及汤某诉至法院,诉请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68万余元。
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所有人、转让人都被告上法庭,黄某辩称前两个车主不办理车辆登记,车辆不是报废车;公司辩称其虽是车辆所有人,但对车辆已不再实际管控,不应当承担责任;而汤某则辩称自己非实际使用人,也不是所有人,不是适格被告。
判决:实际使用人赔偿61万余元,另两方连带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该公司将过检验期限的车辆转让给汤某,汤某又转让给黄某,在多次转让过程中,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公司、汤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徐某家属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法院认定徐某死亡的损失总额为111万余元,首先应由车辆的实际使用人黄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万余元。其余的100万余元,由黄某按事故同等责任承担赔偿,即赔偿50万余元,黄某合计应赔偿61万余元,该公司、汤某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据此作出相应判决。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对话法官】
汤某和公司为何要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汤某和公司为何要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承办法官胡庆东介绍了案件中的一些细节。
胡庆东介绍,案涉三轮汽车使用性质为货运,属于载货汽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14年2月27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案涉三轮汽车在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检验有效期于2015年2月28日届满。
而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明确了,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因此,案涉汽车于2018年2月28日前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就达到强制报废标准。
该公司2018年2月12日将案涉汽车转让给汤某时,该汽车即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但该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汽车转让时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也没有在该汽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前督促、配合汤某对案涉汽车进行年检、购买交强险以及办理过户。
而汤某于2019年2月28日将案涉汽车转让给黄某时,已经达到强制报废标准。
胡庆东表示,该两次转让中,案涉汽车均未年检,也没有购买交强险及过户。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该公司、汤某对黄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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