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我看到一个身体健壮的人停在明显为残疾人而设的空间中时,我就会想到34年前我在联邦竞赛与汽车周刊上工作时联邦政府规定的时速限制为55英里/小时。最初,许多人试图开车55。后来,随着人们越来越相信它的必要性,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国家最高速度很快就成为我国历史上最常被忽视的法律之一。
《美国残疾人法案》规定的DP(残疾人)停车位也是如此。由于ADA受到残障人士的欢迎,很显然,许多人认为ADA造成的停车变更是令人讨厌的麻烦。例如,几年前,在旧金山东湾一家颇受欢迎的超市,当一辆黑色的BMW 745i停靠在另一个DP空间时,我才将货车停在仅用于DP的插槽中。三个年轻人跳了起来,大笑着,跑到商店里。将我的助行器推到货车的后部,检查已经翻倒的行李,我发现宝马没有DP牌照或标语牌。当这些家伙跑回他们的车时,我问绅士驾驶他是否有残疾。一秒钟,他停了下来。然后他笑了起来,在他的太阳穴上旋转着手指,说道:“是的,我是残疾人。疯了!”
我与驾驶员和一名乘客交换了一些贬义的话,他们开车离开了。当我转身将助行器放回原处时,我注意到一位老妇人正在使用自己的助行器,从远处的停车位到商店的入口,走得很慢。宝马司机当然阻止了她使用DP空间。
这种行为令人讨厌或违法,就像对drive-55法则几乎普遍的“不接受”回应一样,这完全是理性的。在日益拥挤的社区中,人们尽一切努力为他们节省了金钱无法买到的一件事:时间。尽管呼吁严格执行残疾人停车法,就像全国最高速度限制一样,但只有在足够的人认为确实需要时,他们才会服从。随着大约7500万婴儿潮一代开始经历衰老的残酷现实,乐观主义者可能会说时间即将到来。我不会打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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